在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,都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环,才能够证明凶手的罪行,还原真相。
凶器是故意伤害案与故意杀人案的重要物证,它属于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。
当然,犯罪与凶器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,除了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,还有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,而需要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,单个的间接证据不能充足证明案件事实,但是如果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话,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使用。
就比如死者是被人掐死的,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凶器,但通过结合尸检死因,及体表残留的指纹痕迹,还有凶手身上留下的痕迹等等来进行判断。
11年过去了,凶器早已无影无踪,想要再再追查的难度无异于大海捞针。
夏瑶想要做的就是找到充足的证据结合起来证明凶手杀人的事实。
法证学有一条“公理”叫做罗卡定律:凡有接触,必留痕迹。
不管案发当时凶手是采用什么手段将被害者杀害,都必然留下罪证。
既然当初凶手将死者身上的所有东西全顺走了,那他必然“物尽其极”,钱能用掉,身份证件也是能用的。
走一步想十步的夏瑶远远走在了凶手之前。
鉴定结果出来了,死者的确就是彭嘉强,这一点因有之前夏瑶的铺垫,是以彭父彭母接受起来更快了。
重案组加快了调查进度。
夏瑶把目标集中在江市各大交管所、银行和酒店。
这三个地方都是需要验证身份信息的地方。
11年前还没有移动支付,彭嘉强的钱包里除了现金外有一张银行卡,里面存有他的积蓄几千元钱,不管凶手知不知道金额,都有可能去银行查看提款。
得知密码的途径有很多,凶手连死者的身份证都有,只要伪造一个授权委托书,把银行卡挂失重开不是什么难事。
银行里就有监控,只要嫌疑人露头就必然被抓。
然而银行这头是最先让夏瑶失望的。
经过核查,近11年内,银行系统里根本没有彭嘉强名下银行卡的提款机记录。
也就是说凶手拿到了银行卡之后,连查都没查。
“看来这个凶手是个惯犯,很狡猾啊!”梁瑞和夏瑶肩并肩从总行里走出来。
这话的确没错,要不是惯犯,怎么会这么小心翼翼,银行卡这么贵重的东西都摆在凶手面前了,他一个鞋子都要扒走的人怎么舍得放弃这块香饽饽?
除非他知道这是块毒饵不肯咬!